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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指导(11)上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2-09-12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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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

  一、继承一般

  1.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举例:A、B一对老夫妻,和儿子C、媳妇D、孙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现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张分遗产。(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2.遗产: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看是否是房屋的对价)

  (2)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

  (3)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抚恤活人的,因此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3.继承权及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只丧失对打算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举例:C杀害妹妹H,同时丧失了对父母AB的继承权和对H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4.时效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展开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要先用遗产还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代位与转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没有代数的限制;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能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

  举例:AB死后遗嘱留给C五万元,在财产没有分割前死去的发生转继承,假设C没有别的财产,那么妻子D和儿子E各继承的份额不是每人2.5万,而是每人1.25万,因为这五万元只要没有在遗嘱中确定只归C所有,那么就要作为CD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C的实际遗产只有2.5万。(妻子D实际拿到的是3.75万)―――丁绍宽说这5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直接作为C的遗产进行分配,似乎这里有争议。

  3.适当分得遗产人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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