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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之正当防卫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8-12-03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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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行测中经常会考到的一种类型,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iangsugwy.org)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识之正当防卫。


  古语《论语·为政》中有一句话 :“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说,见到合于道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它指的是现在生活中的见义勇为的行为。而见义勇为在现代社会也是通过立法予以保护。比如说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就有所体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比如说,夜晚,我加班完回家的路上,听到一个女性在叫喊,随叫声而去,原来有一个男子正在抢劫她,我快步向前,徒手将男子打晕了,保护了女子的财产安全。


  它需要满足这么一些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是可能算作犯罪行为。那么这些条件都是什么呢?


  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性质是这些暴力犯罪的话,那么,即使防卫过当,也不用负担刑事责任,是合法的,属于正当防卫。比如说,最开始说的例子中,看见女子正在被抢劫,如果防卫人在和劫匪搏斗的过程中完成劫匪死亡的,那么,防卫人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是合法的。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情形还有很多,但作为生活中这些常发性案例,也告诉我们,生活中,遇到不法行为,一定也要依法保护权利,否则也会波及自己。


  例题: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乙趁甲外出不在时撬门进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负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防卫不适时,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故本题答案为B。


  现在,你弄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了吗?


  在弘扬正义的年代,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不畏恶势力,敢于伸出正义之手,但是在伸张正义的同时要记得保护好自己,不要让“正当防卫”成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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