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申论资料  >> 时评   
时评
每日时评:强令学生签“生死状”,大学避责太冷漠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0-11-11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字体: 】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消息在网上引起轰动,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在各类帖子中,有的标题还写成“如有身亡纯属巧合,某大学强制学生签订‘生死状’”。据了解,该学校两万多学生差不多都签署了协议。(11月9日《济南时报》)


    如此荒唐之事,竟然发生在堂堂一高等学府,实不应该。这份被网友称作“生死状”的协议,引起了学生的恐慌。之所以会如此,盖因学生担心学校在发生事故时逃避责任。纵观“生死状”全文,有关校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丝毫未提,有的全是学校对事故的“不担责”。


    其实,在“生死状”中,学校引用的“不承担负责”内容,在教育部2002年6月颁布、当年9月1日起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既如此,学校又为何多此一举,单单将其罗列出来,强迫学生签订所谓的“自愿”的协议?


    在学校,校方就是学生的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学生的安全。诚然,自杀虽是一种自发行为,但自杀者都是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学校是否有专门机构来疏导学生的心理问题?学校是否能及时发现苗头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何谓“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谓“行为并无不当的”?在这里,人们看到更多的是,作为强势一方的学校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能尽早撇清关系的消极心态,而不是大学应有的更人性、更负责的积极姿态。学校有选择性地抄录法律法规,纵然“于法有据”,但如此“巧用”,仍然让人觉得冷漠有余,温情不足,很不合时宜。


    对于学校实质上的强迫行为,部分学生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相互代签以使协议不成立。对于校方来说,学生是弱势群体,毕业证、学位证都捏在学校手里,也只能选择这种形式的抵抗了。


    对于学生事故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自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法律依据,而不是靠一纸协议就能推掉任何责任的。这也许不是中国的第一份学校与学生签订的“生死状”,但笔者希望这是最后的一份。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