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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考申论热点:医患纠纷问题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0-07-26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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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医患关系紧张,出现纠纷是由政府、患方和医方、媒体以及法律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

    第一,政府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医疗卫生投入、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医院体制改革以及对药品价格监管不到位、不健全,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缓解,产生了矛盾引发纠纷。

    随着国家医疗体制的改革,中央财政预算中卫生支出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则逐年上涨。目前政府在全社会卫生总费用中扮演的角色呈现弱化趋势,全国40%的城镇居民、72%的农村居民看病需要自掏腰包,而个人医疗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比重还在不断加大。

    第二,患者的原因。首先,患者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医疗事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由于医学发展水平有限,水平再高的医生也难以包治百病,人才和设备再优越的医院也不是“保险箱”。有资料显示,即使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间。此外,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会产生并发症,这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有时,患者还会因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医疗意外,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但现在一些患者和家属有一个明显的误区:只要进了医院,既然花了钱,付出后就要获得等值的回报,就要达到期望的目的。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产生并发症甚至医疗意外,就迁怒于医院,产生纠纷。严重的还会施加暴力,酿成血案。

    其次,患者的维权意识、对医疗过程的参与意识在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患者开始关注自身的隐私权、知情权、同意权是否得到保护和尊重,是否与医生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信息社会患者能够更方便地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信息,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病愈后情况。当这些权利被忽略或医院、医生稍有不妥时患者就会持怀疑或对立的态度,认为自己权利被损害,这样自然会引起纠纷。

    最后,一小部分病人出于经济承受力的问题、家庭关系问题有意把矛盾转嫁给医方,试图减免费用或发泄不满。还要提及的是,有一些存在某种不良动机的人,有意制造纠纷或使纠纷升级,以谋取钱财。现在流行的“要想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的顺口溜就反映出这种现实。某些省份一些专门吃“医疗纠纷”的“纠托”、“讨钱帮”已经出现,他们主动介入医患纠纷,游说患者向医院索赔,代患者以恐吓、殴打等不法手段向院方强索赔偿,索取巨额赔偿再抽取佣金,不少医院为保声誉而选择“破财挡灾”也使“讨钱帮”气焰更盛,医疗索赔额也有越抬越高趋势。

    第三,医方的原因。从医院来讲,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机制的影响,医院的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医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经济创收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很多医院围绕着创收在患者身上大做文章,以“大处方”、“过度检查”、乱收费来创收,甚至将科室对外承包,允许挂靠,让一些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钻空子,冒充专家、自封教授,夸大医术,销售假药,欺诈患者,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获取不义之财。还有些医疗机构唯利是图,漠视生命,竟然见死不救、抛弃病人,这些做法和行径社会影响恶劣,必然会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医患关系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引发甚至激化医患纠纷。再有就是医院在服务设施、服务过程上没能做到以患者为中心,存在瑕疵,为产生医患纠纷留下隐患。

    从医务人员来讲,一些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麻痹大意,发生误诊、误治及手术失败等问题,增加了患者的痛苦,甚至造成患者死亡,产生医疗事故,引发医患纠纷。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服务态度不到位,出现了索要“红包”,开大处方谋取“药品回扣”等丑恶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大多数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公众形象,导致患方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医务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具有科学性强、风险高的特点,自身的责任大、压力大,工作量大,一些人认为自身收入低,导致心理失衡,对待病人缺乏关爱之心,只是机械地照章办事,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病人。更有甚者,一些医务人员不仅对病人“生冷硬顶”,甚至对病人呼来喝去,不尊重病人的人格。一些医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下无暇回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和作必要说明,或者缺乏沟通意识或技巧,这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引发纠纷的一个因素。

    第四,媒体原因。一个健全的社会离不开新闻监督,离不开良好的舆论环境与氛围。媒体对医疗领域的收受红包、回扣,开大处方等不良现象以及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及痛苦处境的报道,对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有着积极意义。大部分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时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的,但也正是因为医疗问题这一涉及面广,受众面宽的问题高频度、大批量的报道,而且绝大多数都是负面报道,且同一事件在各种媒体上反复出现,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不满和不信任。还有个别媒体为寻求卖点,抢新闻,对医患纠纷不深人调查,没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在真相尚未弄清之前,作出失实的报道,误导了读者和公众,把患者和医务人员对立起来,对医患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五,法律原因。我国卫生立法速度近几年明显加快,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由于事物的不断发展变化,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而相关法律尚未或不能对各个细节或技术、操作等标准作出严格的界定。在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和患者分别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评价对方,从而产生冲突,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目前,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还存在问题,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往往根据理解来适用法律。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赔偿金额出现天壤之别,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济的威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往往还会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很多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公正和效率的怀疑,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暴力的方式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及人身伤害,破坏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再加上一些医院迫于种种压力花钱买平安,用经济手段去平息事态,也从客观上助长了患者或患者家属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纠纷的倾向。

    对策综述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

    第一,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职责。

    一是要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公共卫生设施、预防设备、防治工具等方面的投资要加大力度,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和人头费足额发放到位。二是要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避免资源的不合理分布。大力扶持乡镇、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人、财、物及政策上予以倾斜,夯实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三是要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的投入,最终形成一个覆盖全民且付费分担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要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核定真实生产成本,遏制药价及医疗器材耗材价格虚高现象。要保证价廉质优的基本药品以及降价药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同时对药品生产企业以涨价为目的变剂型、换包装、改名称申报新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是要理顺医疗收费价格,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逐步做到医药分开。在医疗费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对医疗检查费实施最高限价,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转型为“以医养医”。六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从政府公共管理角度对公共卫生事业、医疗机构实行有效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遏制医疗腐败,净化医疗市场及医疗药品广告市场,实现医疗卫生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

    第二,发挥市场作用,弥补医疗卫生资源不足,满足群众日趋多样化的健康服务的需求。在建设、完善、均衡公共卫生医疗机构,使其充分发挥服务于政府,做好基本医疗和应急医疗保障,维护医疗公平性以及医疗、教学科研保健作用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向医疗卫生领域投资,改变政府投入不足的局面,解决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现状,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差别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同时打破垄断局面,在政府规范管理中形成良性竞争,促使公立医院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三,发挥医疗机构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主导作用。一要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保护患者权利的法律规章树立正确认识。比如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既无医疗知识又不了解医疗过程的患者来举证,显然有失公平,患者也绝没有这个能力,自然要由医方来举证。举证倒置制度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目的是使医生诊治中更慎重,采取的医疗措施更加严谨和科学,而不是让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采取防御性医疗,花费精力完善自我保护“文书”,以求自保。二要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使诊疗护理行为严格遵循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努力降低误诊、误治及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三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遏制医疗腐败现象的发展,维护医务工作者的荣誉。对医学院校的学生要加强医德以及医疗法学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四要转变服务模式,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在医疗服务设施、服务流程及细节上要注重人性化,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就医感受,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爱心和耐心的服务。五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制定完善各种知情同意书,实施收费等事项的公示制度,加强病历管理。即使患者及家属行使知情权、选择权,也使医患沟通具体化、规范化,同时使医护人员的接诊效率提高,医疗行为又得到有效保护,保证医疗质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六要建立、完善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的制度规范,制定医患沟通手册,对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技巧培训。

    第四,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减少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监管力度,改变医院不合理的补偿机制以及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使医务工作者专注于救死扶伤,而不是考虑患者有没有钱,好不好惹,值不值得冒风险,自己的创收指标能不能完成,出现纠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能否有保障,经济赔偿能否支付得起等等问题,消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政府有关部门应推动保险公司尽快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共同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一切赔偿责任。除医疗事故外,如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或医疗质量方面产生纠纷,患者也可以要求赔偿。同时,针对目前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最终被鉴定为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医疗意外且医方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向患方予以经济补偿的状况,应设计推出医疗意外险。一旦发生意外,患方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随着这些险种的推行,当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鉴定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商理赔,从而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

    第五,加强立法和执法。尽快完善各种医疗法规,使医患之间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状态。同时,对目前的不同医院医生之间“互相鉴定”的状况,实行异地鉴定。杜绝“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现象的发生'或者建立与医患双方以及保险公司都无利益联系、利害冲突的一个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使鉴定或调解具有公信力。针对目前医疗纠纷暴力化的倾向,司法机关应该明确认识到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是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法制保障。医疗机构是一个特殊的救死扶伤的场所,受到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干扰,甚至破坏,不仅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业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其他病人就医权利的侵犯。为此应该及时介入,依法制止处罚那些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及人身伤害、破坏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借鉴南京市的做法,在一些大医院设立警务室,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第六,加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建设,化解矛盾、整合社会关系。和谐文化是以和谐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方式的一种文化,它融思想观念、理想信仰、社会风尚、行为规范、价值取向为一体,包含着对和谐社会的总体认识和评价。通过和谐文化的建设,使人们在关注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通过和谐文化的建设,使和谐的人文精神所倡导的求同存异、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能深深地渗入广大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引导人们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社会,培养人们用宽容的态度看待和处理各种问题,避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和极端化,形成尊重劳动、关爱他人、维护公平、相互关爱、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这对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紧张和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局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媒体在营造和谐法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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