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资料  >> 法律   
法律
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5-16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1.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下关于该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B.劳动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C.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只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选项是(   )。


  A.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


  B.杜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


  C.谭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


  D.刘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


  3.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4.依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民事责任,正确的选项是(  )。


  A.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C.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com.cn/)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A项错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因此B项错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选C。


  2.答案: B


  解析: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四种: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A选项属于单位决定。C选项仲裁机构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因此C项不属于法律制裁。D属于党内处分。故选B。


  3.答案: D


  解析:


  A选项有例外。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选项不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选项错误,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B


  解析: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D


  解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D项错误。



免费学习资源(关注可获取最新开课信息)
互动消息